你也有另一半嗎 ?你們未來又有打算結婚、買房嗎?現在高雄沸沸揚揚,讓不少人都不知道到底要不要在高雄買房,夫妻之間又到底要先結婚,還是要先買房才好?又什麼是不動產共有?我想這些都是大部份年輕人在買房時容易遇到的問題,那關於「不動產共有」一問題我也向我住商不動產的朋友請教,他也人很好的說明了許多關於「不動產共有」需要注意的事!
什麼是「不動產共有」?又分成幾類?
我住商不動產的朋友也表示,不動產所有狀態從以往的單獨擁有,逐漸出現共同擁有之情形,造成不動產共有的原因有很多,常見的如繼承、共同承買等,惟因共同擁有下,各所有權人在利用不動產上之意見未必一致,甚至常有分歧,一旦如此,勢必造成不動產利用的不經濟與不便利,為了應對此種情形,因應不動產共有之法令順勢而生。
共有,法律上分成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。公同共有,係基於公同關係,數人共享一物之所有權;分別共有,數人按其應有部份共享一物之所有權。簡言之,兩者區別主要在於是否對物之全部有權利及應有部分是否明確,然造成共有不動產出現問題者,主要在於其處分及收益。
1. 共有物處份應善盡告知:
說處分可能有點困惑,但買賣即是一種處分。依民法規定,共有人處分共有物須「全體同意」,此處分門檻顯然極高,若共有人過多,則處分共有物近乎無可能。為了解決此問題,於不動產處分特訂定土地法第34條之1,在排除掉無償處分、信託及分割後,共有人處分共有不動產,只要共有人過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即可,且若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大於三分之二,可以無視共有人數量而處分。
然制度有利亦有弊,為保障被制度犧牲的共有人,土地法第34條之1亦規定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於處分前應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,不能通知亦應公告,且同意處分之共有人,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,負連帶清償責任,藉以保障少數之權益。
2. 共有物管理之修正:
共有物的管理同樣讓人感到困惑,但出租即是一種管理。對於共有物之管理,早年民法規定如同共有物處分一般,要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可為之。同樣的,不但門檻極高,且在土地法第34條之1出現後,造成了不動產處分可多數決議,而不動產管理收益卻須全體同意的古怪現象,即較為嚴重的行為卻有著較低的門檻限制。
我住商的朋友還說了許多關於不動產共有的事,不過,因為要瞭解的實在太多了,很多部份都還需要靠他一一釐清呢哈哈!他也說共有之不動產在現今社會是一個不會消失的物件,共有人在處分及管理收益此類不動產時,都要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範。
尤其在出售共有不動產時,若疏未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,則該買賣契約無法對抗他共有人,縱使已將不動產移轉,他共有人亦可以此出售之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。故處理共有不動產時是一複雜工事,建議若是不諳法令,還是委請地政士或仲介辦理為妥。那如果有其他關於在高雄買房的疑問,很推薦可以找我朋友他們住商不動產做諮詢喔!他們也都會依你狀況去給你最專業的建議喔!還好我就直接是靠我朋友啦哈哈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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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住商
